國民大會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國民大會負責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國民大會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其職權包括修憲、立法以及選舉總統等。這意味著國民大會作為最高立法機構,有責任依據憲法所訂定的規定,履行其委託的職責,以保護國家的利益和維護公民的權益。舉例而言,國民大會可以依據該條例,組織修憲委員會,就憲法的相關內容進行討論和修改。
國民大會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國民大會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國民大會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
國民大會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本條未修正。
本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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