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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100 條(準用規定)

前三條之規定,於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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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00條規定,法庭用語、通譯、訴訟文書用語三項規定,於檢察官辦理偵查事務時一併準用。

Q · 去地檢署應訊,有沒有要求通譯的權利?

有。依法院組織法第 100 條,法庭用語(第97條)、通譯(第98條)、訴訟文書用語(第99條)三項規定,於檢察官辦理偵查事務時一併準用。意思是你被傳喚到地檢署應訊,若不通曉國語、為聽障人士或需處理外文證據,得要求通譯到場、外文文書附中文翻譯,這些保障從第一次被傳喚那刻就啟動,不必等到開庭審判。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 15 個字,但它是一座橋。前面三條(第97條法庭用語、第98條通譯、第99條訴訟文書用語)原本只規範法院的審判活動,這條把這三條的規則一口氣搬到檢察官辦案的場域。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你跟司法系統打交道,第一線接觸的往往不是法官,是檢察官。被告偵訊、證人傳喚、提告詢問,這些都在地檢署發生。如果你以為「我去地檢署應訊,反正不是審判,語言要求應該寬一點」,這條告訴你:不是。地檢署的偵訊筆錄、傳票、不起訴處分書,全部適用法院的語言規則。外國人偵訊要有通譯,外文證據要翻譯,這些保障和要求在偵查階段就已經啟動。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00 條為準用性質的橋樑條款,將審判程序中的法庭用語、通譯及訴訟文書用語三項規定,整體延伸適用至檢察官辦理偵查事務的場域,確保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的語言相關程序保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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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檢署偵訊可以要求通譯嗎?

可以。法院組織法第100條準用第98條通譯規定,當事人、證人等若不通曉國語或為聽障人士,得在偵查階段要求通譯到場。實務上應在偵訊筆錄製作前當場提出,此時檢察官幾乎沒有拒絕空間,因為本條準用具強制性。

Q2偵訊筆錄沒有通譯就製作,效力會受影響嗎?

可能受影響。若依本條準用之通譯規定本應安排通譯卻未安排,當事人事後得主張該偵訊違反程序,請求法院審視該筆錄的證據能力。但實務上事後推翻已做成的筆錄相當困難,因此越早在筆錄製作前提出越有利。

Q3交給檢察官的外文證據需要翻譯嗎?

需要。本條準用第99條訴訟文書用語規定,外文文書應附中文翻譯,否則檢察官得要求補正而延宕程序。提供海外匯款紀錄、外文契約等證據時,一併附上中文翻譯為實務上的穩健作法。

Q4法院組織法第100條是什麼?

準用條款,把第97至99條的法庭語言規定比照適用到檢察官辦理偵查事務,是審判延伸到偵查的橋樑。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上把某條規定的內容比照適用到性質相近的另一場合,但不是原條文直接生效。

Q6本條準用了哪三條?

第97條法庭用語、第98條通譯、第99條訴訟文書用語,三條一次搬到偵查事務。

Q7什麼叫檢察事務?

檢察官及檢察機關辦理偵查、起訴、執行等職務範圍內的事務,主要場域是地檢署。

Q8地檢署偵訊怎麼要求通譯?

在偵訊筆錄製作前,當場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請求安排通譯,此時準用具強制性幾乎不被拒。

Q9外文證據要怎麼提交給檢察官?

依本條準用第99條,外文文書應附中文翻譯一併提出,避免被要求補正延宕程序。

Q10偵訊筆錄沒通譯怎麼救濟?

於不起訴處分或起訴後主張該筆錄違反本條準用之通譯規定,請求法院審查證據能力。

Q11什麼時機提出通譯要求最有利?

越早越好,務必在偵訊筆錄做成之前,事後推翻無通譯的筆錄非常困難。

Q12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的語言保障差在哪?

幾乎一樣。本條讓兩階段語言相關程序保障一致,沒有保護落差,這正是準用的目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_stageinvestigation_stage
適用程序審判(法院)偵查(地檢署,準用)
法庭用語第97條直接適用第100條準用第97條
通譯權利第98條直接適用第100條準用第98條
文書用語第99條直接適用第100條準用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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