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00 條(準用規定)
前三條之規定,於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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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00條規定,法庭用語、通譯、訴訟文書用語三項規定,於檢察官辦理偵查事務時一併準用。
Q · 去地檢署應訊,有沒有要求通譯的權利?
有。依法院組織法第 100 條,法庭用語(第97條)、通譯(第98條)、訴訟文書用語(第99條)三項規定,於檢察官辦理偵查事務時一併準用。意思是你被傳喚到地檢署應訊,若不通曉國語、為聽障人士或需處理外文證據,得要求通譯到場、外文文書附中文翻譯,這些保障從第一次被傳喚那刻就啟動,不必等到開庭審判。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 15 個字,但它是一座橋。前面三條(第97條法庭用語、第98條通譯、第99條訴訟文書用語)原本只規範法院的審判活動,這條把這三條的規則一口氣搬到檢察官辦案的場域。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你跟司法系統打交道,第一線接觸的往往不是法官,是檢察官。被告偵訊、證人傳喚、提告詢問,這些都在地檢署發生。如果你以為「我去地檢署應訊,反正不是審判,語言要求應該寬一點」,這條告訴你:不是。地檢署的偵訊筆錄、傳票、不起訴處分書,全部適用法院的語言規則。外國人偵訊要有通譯,外文證據要翻譯,這些保障和要求在偵查階段就已經啟動。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00 條為準用性質的橋樑條款,將審判程序中的法庭用語、通譯及訴訟文書用語三項規定,整體延伸適用至檢察官辦理偵查事務的場域,確保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的語言相關程序保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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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檢署偵訊可以要求通譯嗎?▾
可以。法院組織法第100條準用第98條通譯規定,當事人、證人等若不通曉國語或為聽障人士,得在偵查階段要求通譯到場。實務上應在偵訊筆錄製作前當場提出,此時檢察官幾乎沒有拒絕空間,因為本條準用具強制性。
Q2偵訊筆錄沒有通譯就製作,效力會受影響嗎?▾
可能受影響。若依本條準用之通譯規定本應安排通譯卻未安排,當事人事後得主張該偵訊違反程序,請求法院審視該筆錄的證據能力。但實務上事後推翻已做成的筆錄相當困難,因此越早在筆錄製作前提出越有利。
Q3交給檢察官的外文證據需要翻譯嗎?▾
需要。本條準用第99條訴訟文書用語規定,外文文書應附中文翻譯,否則檢察官得要求補正而延宕程序。提供海外匯款紀錄、外文契約等證據時,一併附上中文翻譯為實務上的穩健作法。
Q4法院組織法第100條是什麼?▾
準用條款,把第97至99條的法庭語言規定比照適用到檢察官辦理偵查事務,是審判延伸到偵查的橋樑。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上把某條規定的內容比照適用到性質相近的另一場合,但不是原條文直接生效。
Q6本條準用了哪三條?▾
第97條法庭用語、第98條通譯、第99條訴訟文書用語,三條一次搬到偵查事務。
Q7什麼叫檢察事務?▾
檢察官及檢察機關辦理偵查、起訴、執行等職務範圍內的事務,主要場域是地檢署。
Q8地檢署偵訊怎麼要求通譯?▾
在偵訊筆錄製作前,當場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請求安排通譯,此時準用具強制性幾乎不被拒。
Q9外文證據要怎麼提交給檢察官?▾
依本條準用第99條,外文文書應附中文翻譯一併提出,避免被要求補正延宕程序。
Q10偵訊筆錄沒通譯怎麼救濟?▾
於不起訴處分或起訴後主張該筆錄違反本條準用之通譯規定,請求法院審查證據能力。
Q11什麼時機提出通譯要求最有利?▾
越早越好,務必在偵訊筆錄做成之前,事後推翻無通譯的筆錄非常困難。
Q12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的語言保障差在哪?▾
幾乎一樣。本條讓兩階段語言相關程序保障一致,沒有保護落差,這正是準用的目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urt_stage | investigation_stage |
|---|---|---|
| 適用程序 | 審判(法院) | 偵查(地檢署,準用) |
| 法庭用語 | 第97條直接適用 | 第100條準用第97條 |
| 通譯權利 | 第98條直接適用 | 第100條準用第98條 |
| 文書用語 | 第99條直接適用 | 第100條準用第9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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