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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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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外文文書須附中文譯本,未翻譯的外文證據法院得不予採用。

Q · 打官司可以用英文寫狀紙嗎?

不行,訴訟文書一律用中文,外文須附中文譯本

依法院組織法第99條,所有訴訟文書都必須用我國文字(繁體中文)書寫。外文文件如英文契約、日文借據、外語對話紀錄要進入法院,都得先翻成中文並以中文版為主體、外文為附記。未附中文譯本的外文證據,法官可以不予採用。但書保留「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的空間,讓原住民族語等母語表達在程序中得以保留。

白話解讀

你打官司,狀紙能用英文寫嗎?答案是不能。法院裡所有的訴訟文書,從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到開庭筆錄,都必須用「我國文字」(也就是繁體中文)。這條看起來像是行政規定,但它直接決定了一件事:你手上的英文契約、日文借據、韓文 LINE 對話,要進法院之前,全部得翻成中文才有戰鬥力。沒翻譯的外文證據,法官可以不採。但這條也留了一道後門:但書說「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意思是中文版是主體,外文是附註。這個順序顛倒了,你的文書可能被退回要求補正。跨國商務、外籍人士、原住民族語使用者,最容易在這條上吃虧,因為他們以為「附中文翻譯」就夠了,但法律邏輯是反過來的:以中文為主,外文為附。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99條為法院語言制度的書面規範,要求一切訴訟文書(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開庭筆錄)應使用我國文字即繁體中文,外國語文或方言僅於有參考必要時作為附記,確立中文為主體、外文為附註的文書語言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人在台灣打官司,可以用英文寫狀紙嗎?

不行。依法院組織法第99條,所有訴訟文書必須用我國文字(繁體中文)。外籍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或請翻譯協助,但遞交給法院的書狀本文必須是中文,法庭上的口譯則由通譯處理。實務提示:外籍當事人最常踩的坑是以為英文文件附中文翻譯就夠了,重要文件最好做翻譯公證,否則對方一句翻譯不準確就能讓文件效力受質疑。

Q2LINE 對話、email 是英文的,怎麼當證據用?

把外文截圖或列印本當附件,另外附上中文逐字翻譯。中文翻譯放在主要證據編號下,外文原文作為對照。重要對話最好做翻譯認證或請翻譯社出具切結書,提高證據可信度。實務提示:對方律師最常見的攻擊就是質疑翻譯品質,與其便宜翻譯被打槍,不如一次到位找認證翻譯,長期反而省錢。

Q3原住民族語或台語的證詞可以用嗎?

可以,但要透過通譯翻譯成中文(法院組織法第98條),筆錄以中文記載,但書允許附記所用方言。若是族語寫的契約或遺囑等書面文件,也要附中文譯本才能在訴訟中使用。實務提示:族語案件中通譯的選擇很重要,建議事先跟法院確認通譯人選,必要時可聲請更換。

Q4外國人在台灣打官司可以用英文寫狀紙嗎?

不行。依法院組織法第99條訴訟文書須用繁體中文,外籍當事人可委任律師或請翻譯協助,但遞交法院的書狀本文必須是中文。

Q5法院組織法第99條是什麼?

規定訴訟文書一律用我國文字,外文僅作參考附記,是法院書面語言的入場規則,決定外文證據是武器還是廢紙。

Q6什麼叫「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指文書以中文為主體,外文或方言僅在有參考必要時作為附註,順序不可顛倒。

Q7訴訟文書包含哪些?

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開庭筆錄等程序中提出或作成的書面文件都算。

Q8英文合約怎麼當證據用?

附中文譯本,以中文為主、英文為附,依證據編號整理,重要文件做翻譯認證或公證。

Q9外文證據要怎麼提交才合格?

盤點外文文書→專業法律翻譯成中文→中文為主外文為附→遞交,重要文件加翻譯切結。

Q10翻譯認證大概要多少錢?

視文件長度與翻譯社而定,認證/公證費用通常數百至數千元,重要文件值得一次到位。

Q11怎麼證明外文翻譯是準確的?

找翻譯社加蓋印章、出具翻譯切結書,或請求法院交付鑑定,提高證據可信度。

Q12第99條 vs 第98條差在哪?

第98條規範口頭活動由通譯即時傳譯,第99條規範書面訴訟文書用我國文字,一個管說、一個管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97條第98條第99條
規範語言場景審判時所用口語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訴訟文書(書面)用我國文字
適用對象法庭內口頭活動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筆錄等
外語處理方式以國語進行由通譯即時翻譯附記方言或外國語文(中文為主)

第97條

規範語言場景
審判時所用口語
適用對象
法庭內口頭活動
外語處理方式
以國語進行

第98條

規範語言場景
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
適用對象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
外語處理方式
由通譯即時翻譯

第99條

規範語言場景
訴訟文書(書面)用我國文字
適用對象
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筆錄等
外語處理方式
附記方言或外國語文(中文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所法第74条(裁判所では、日本語を用いる)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62조(법정에서는 국어를 사용한다)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德國GVG § 184(Die Gerichtssprache ist deutsch)
法國Ordonnance de Villers-Cotterêts (1539) + Loi n° 94-665 du 4 août 1994 (loi Toubon)
美國Court Interpreters Act, 28 U.S.C. § 182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781208 全文修正)

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法院除筆錄外,尚有其他文書需用中國文字,故將「筆錄」修正為「訴訟文書」。   三、刪除但書「訴訟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等字,以資簡化。

(1040120 修正)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字修正。   二、查訴訟文書之使用,原則上應使用我國文字,藉此與外國語文有所區別。例如商業會計法第八條前段規定: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而專利師法第十五條亦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主。由此可見,以「我國」取代「中國」之稱謂應為現行法律體系的主流用法。爰參照前揭法律用語修改本條文字,以維持我國法律體系專業用語之統一固定。

  • 訴訟文書名詞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法院除筆錄外,尚有其他文書需用中國文字,故將「筆錄」修正為「訴訟文書」。   三、刪除但書「訴訟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等字,以資簡化。

(1040120 修正)

一、原條文字修正。   二、查訴訟文書之使用,原則上應使用我國文字,藉此與外國語文有所區別。例如商業會計法第八條前段規定: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而專利師法第十五條亦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主。由此可見,以「我國」取代「中國」之稱謂應為現行法律體系的主流用法。爰參照前揭法律用語修改本條文字,以維持我國法律體系專業用語之統一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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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99 條規定:「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