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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99 條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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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外文文書須附中文譯本,未翻譯的外文證據法院得不予採用。

Q · 打官司可以用英文寫狀紙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99條,所有訴訟文書都必須用我國文字(繁體中文)書寫。外文文件如英文契約、日文借據、外語對話紀錄要進入法院,都得先翻成中文並以中文版為主體、外文為附記。未附中文譯本的外文證據,法官可以不予採用。但書保留「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的空間,讓原住民族語等母語表達在程序中得以保留。

白話解讀

你打官司,狀紙能用英文寫嗎?答案是不能。法院裡所有的訴訟文書,從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到開庭筆錄,都必須用「我國文字」(也就是繁體中文)。這條看起來像是行政規定,但它直接決定了一件事:你手上的英文契約、日文借據、韓文 LINE 對話,要進法院之前,全部得翻成中文才有戰鬥力。沒翻譯的外文證據,法官可以不採。但這條也留了一道後門:但書說「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意思是中文版是主體,外文是附註。這個順序顛倒了,你的文書可能被退回要求補正。跨國商務、外籍人士、原住民族語使用者,最容易在這條上吃虧,因為他們以為「附中文翻譯」就夠了,但法律邏輯是反過來的:以中文為主,外文為附。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99條為法院語言制度的書面規範,要求一切訴訟文書(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開庭筆錄)應使用我國文字即繁體中文,外國語文或方言僅於有參考必要時作為附記,確立中文為主體、外文為附註的文書語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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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在台灣打官司,可以用英文寫狀紙嗎?

不行。依法院組織法第99條,所有訴訟文書必須用我國文字(繁體中文)。外籍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或請翻譯協助,但遞交給法院的書狀本文必須是中文,法庭上的口譯則由通譯處理。實務提示:外籍當事人最常踩的坑是以為英文文件附中文翻譯就夠了,重要文件最好做翻譯公證,否則對方一句翻譯不準確就能讓文件效力受質疑。

Q2LINE 對話、email 是英文的,怎麼當證據用?

把外文截圖或列印本當附件,另外附上中文逐字翻譯。中文翻譯放在主要證據編號下,外文原文作為對照。重要對話最好做翻譯認證或請翻譯社出具切結書,提高證據可信度。實務提示:對方律師最常見的攻擊就是質疑翻譯品質,與其便宜翻譯被打槍,不如一次到位找認證翻譯,長期反而省錢。

Q3原住民族語或台語的證詞可以用嗎?

可以,但要透過通譯翻譯成中文(法院組織法第98條),筆錄以中文記載,但書允許附記所用方言。若是族語寫的契約或遺囑等書面文件,也要附中文譯本才能在訴訟中使用。實務提示:族語案件中通譯的選擇很重要,建議事先跟法院確認通譯人選,必要時可聲請更換。

Q4外國人在台灣打官司可以用英文寫狀紙嗎?

不行。依法院組織法第99條訴訟文書須用繁體中文,外籍當事人可委任律師或請翻譯協助,但遞交法院的書狀本文必須是中文。

Q5法院組織法第99條是什麼?

規定訴訟文書一律用我國文字,外文僅作參考附記,是法院書面語言的入場規則,決定外文證據是武器還是廢紙。

Q6什麼叫「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指文書以中文為主體,外文或方言僅在有參考必要時作為附註,順序不可顛倒。

Q7訴訟文書包含哪些?

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開庭筆錄等程序中提出或作成的書面文件都算。

Q8英文合約怎麼當證據用?

附中文譯本,以中文為主、英文為附,依證據編號整理,重要文件做翻譯認證或公證。

Q9外文證據要怎麼提交才合格?

盤點外文文書→專業法律翻譯成中文→中文為主外文為附→遞交,重要文件加翻譯切結。

Q10翻譯認證大概要多少錢?

視文件長度與翻譯社而定,認證/公證費用通常數百至數千元,重要文件值得一次到位。

Q11怎麼證明外文翻譯是準確的?

找翻譯社加蓋印章、出具翻譯切結書,或請求法院交付鑑定,提高證據可信度。

Q12第99條 vs 第98條差在哪?

第98條規範口頭活動由通譯即時傳譯,第99條規範書面訴訟文書用我國文字,一個管說、一個管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97條第98條第99條
規範語言場景審判時所用口語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訴訟文書(書面)用我國文字
適用對象法庭內口頭活動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筆錄等
外語處理方式以國語進行由通譯即時翻譯附記方言或外國語文(中文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所法第74条(裁判所では、日本語を用いる)
🇰🇷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62조(법정에서는 국어를 사용한다)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 德國GVG § 184(Die Gerichtssprache ist deutsch)
🇫🇷 法國Ordonnance de Villers-Cotterêts (1539) + Loi n° 94-665 du 4 août 1994 (loi Toubon)
🇺🇸 美國Court Interpreters Act, 28 U.S.C. §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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