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97 條(審判時所用語言)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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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不通曉國語者依第98條由通譯傳譯,但須當事人主動聲請。
Q · 法院開庭一定要講國語嗎?聽不懂怎麼辦?
依法院組織法第97條,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但第98條給了配套:訴訟當事人、證人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聽障者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關鍵在於法院不會主動詢問你是否通曉國語,你必須主動聲請,否則程序上預設你能以國語應訊。
白話解讀
法庭只認國語。聽起來理所當然,直到你發現它對誰最不利:講台語的長輩、客家阿嬤、原住民耆老、外籍配偶、聽障人士。第98條給了他們一個解套,叫通譯權。但這個權利有個關鍵:法院不會主動問你會不會說國語。你不講,法院預設你會。然後你坐在被告席上聽法官講一堆只懂一半的話,問你「對於本案有何意見」,你支吾其詞,法官在心裡記了一筆「態度不佳」。一場案子的勝敗,有時候就決定在這條看似行政性質的規定,和你有沒有主動主張通譯權。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97條為法庭語言之原則規定,明定法院審判時應使用國語,確立司法程序語言之一致性;其例外(不通曉國語者之通譯保障)由第98條銜接,二者共同構成「原則國語、例外通譯」的法庭語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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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譯要自己付錢嗎?▾
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通譯費由法院支付,這是訴訟程序成本的一部分。但若你不滿意法院安排的通譯而自費另請,這部分由當事人負擔。法院通譯費核定有上限,傾向找列冊通譯;若涉及罕見語言或方言,先與書記官溝通通譯來源很重要。
Q2我會說國語但不夠流利,可以申請通譯嗎?▾
可以。第98條的「不通曉國語」實務上非絕對標準,法院通常尊重當事人主張,但你必須主動提出。在第一次開庭前的聲請狀就提,比庭上臨時喊聽不懂更有說服力。
Q3法院開庭一定要講國語嗎?▾
依第97條審判原則應用國語,是法庭語言的基準規定,不通曉者另有通譯配套。
Q4法院組織法第97條和第98條差在哪?▾
97條定原則(用國語)、98條定例外(不通曉者由通譯傳譯、聽障者以文字),一原則一例外。
Q5什麼叫不通曉國語?▾
聽說讀寫國語有實質障礙者,含外籍配偶、原住民耆老、僅通方言者;實務非絕對標準,尊重當事人主張。
Q6通譯權是什麼?▾
不通曉國語者於法庭請求傳譯的程序保障,由法院依通譯名冊安排,是訴訟參與權的具體化。
Q7法院通譯怎麼聲請?▾
撰寫聲請狀載明依第98條與所需語言,於開庭7天前遞交,讓法院有時間安排名冊通譯。
Q8通譯費怎麼算、誰付?▾
法院安排者由法院支付(核定有上限);當事人自費另請的通譯由自己負擔。
Q9怎麼證明自己需要通譯?▾
於聲請狀具體說明母語、慣用語言與國語障礙程度,必要時請律師於庭上協助提醒。
Q10通譯翻錯怎麼處理?▾
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庭後再講筆錄已定案、更正極困難。
Q11法庭可以講台語、客語嗎?▾
第97條原則用國語,但得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4條主張使用固有國家語言並由政府提供通譯。
Q12沒安排通譯一定算程序違法嗎?▾
刑案未替不通國語被告安排通譯可主張程序違法,但須第一審曾主張;純未主張難事後翻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97 | art_98 | art_99 |
|---|---|---|---|
| 規範對象 | 法庭審判使用之語言 | 不通曉國語者之傳譯 | 訴訟文書之文字 |
| 核心規則 | 應用國語 | 由通譯傳譯/聽障者以文字 | 應用我國文字,必要時附記方言外語 |
| 對當事人意義 | 確立程序語言基準 | 保障訴訟參與權(須主動聲請) | 書面溝通的語言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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