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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院組織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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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人事、預算與分案等全院行政事務,但不得干涉個案審判。

Q · 法院院長可以決定我的案子怎麼判嗎?

不行。院長只管行政,不能碰個案判決

依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地方法院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他的權力限於人事調度、預算分配、分案規則訂定等行政層面;對承辦法官的個案表達意見即違反法官法保障的審判獨立,可能被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置。換句話說,院長能影響你的案件分到哪位法官,但不能影響法官怎麼判。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其實有一個 CEO。多數人沒想過這件事,因為法院給人的印象是一群獨立法官各自開庭,沒有什麼「老闆」。但實際上每間地方法院都有一位院長,由現任法官兼任,整間法院的行政事務由他統籌:人事調度、預算分配、行政流程,包括最敏感的「案件怎麼分到哪位法官」。這個設計藏著一個張力:他是法官,必須守住審判獨立的底線;他又是院長,要做行政管理。民國 110 年最近一次修法把「院長的官等」整段刪掉,這個動作背後的訊息很清楚:院長不是比其他法官「大」的官,他只是同事中被指派做行政的那一個。看懂這條,你就看懂了法院內部的權力地圖。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為地方法院首長設置規範: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現任法官兼任,綜理全院人事、預算、行政流程與分案規則等行政事務,但其職權不及於個案審判,須受法官審判獨立原則拘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院長可以叫法官怎麼判嗎?

不行。院長對承辦法官的個案發表意見,就違反法官法對審判獨立的保障,可能被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置或被監察院調查。院長的權力範圍嚴格限制在行政事務(人事、預算、分案規則的訂定),不及於個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見解。內行人提示:如果懷疑有院長施壓,這在司法實務上是極為嚴重的事,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檢舉。

Q2院長和庭長有什麼不一樣?

院長管整間地方法院的行政事務(依本條),庭長管特定庭(民事庭、刑事庭等)的庭務。院長是 CEO,庭長是部門主管;院長一間法院只有一位,庭長則依庭數而定。內行人提示:案件在程序上有問題,先找承辦法官的庭長反映通常比直接找院長有效率,因為庭長對個案熟悉。

Q3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現任法官兼任,綜理人事、預算、分案等全院行政事務,是地方法院行政首長的設置依據。

Q4法院院長和庭長差在哪?

院長管整間法院行政、一院一位;庭長管特定庭庭務、依庭數可多人。院長是 CEO,庭長是部門主管。

Q5什麼叫由法官兼任?

院長不是另設的行政官,而是由現任法官同時擔任,兼具審判者與行政首長雙重身分,仍受法官倫理拘束。

Q6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包含哪些?

人事調度、預算分配、行政流程、急件判斷,以及最敏感的分案規則訂定,但不含個案判決。

Q7對分案有疑慮怎麼處理?

書面具體載明事證 → 寄院長辦公室(院長有分案監督職權)→ 保留收件回執。光講「我不滿意」沒用。

Q8對法院行政服務不滿怎麼陳情?

寫成具體書面寄院長辦公室,比反覆找書記官有效,因為書記官沒有改變制度的權限。

Q9懷疑院長施壓個案怎麼辦?

這在實務上極為嚴重,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檢舉,必要時監察院調查。

Q10想了解某法院由誰擔任院長怎麼查?

可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官網的組織與首長資訊,院長由司法院依法官人事程序派任。

Q11院長 vs 庭長 誰能管我的個案程序?

程序問題先找承辦法官的庭長較有效率(熟悉個案);院長距離個案遠,僅監督行政。

Q12院長 vs 法官 在我的案子裡角色差在哪?

法官決定判決結果,院長只決定案子分給哪位法官、行政流程順不順,不能碰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院長庭長
管轄範圍整間地方法院行政事務特定庭(民事庭、刑事庭等)庭務
員額一院一人依庭數而定,可多人
行政職權人事、預算、分案規則、急件判斷該庭事務分配與監督
與個案距離距離個案遠,僅監督行政熟悉該庭個案程序

院長

管轄範圍
整間地方法院行政事務
員額
一院一人
行政職權
人事、預算、分案規則、急件判斷
與個案距離
距離個案遠,僅監督行政

庭長

管轄範圍
特定庭(民事庭、刑事庭等)庭務
員額
依庭數而定,可多人
行政職權
該庭事務分配與監督
與個案距離
熟悉該庭個案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所法 第29条(地方裁判所長,地方裁判所に所長を置く)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29조(지방법원장)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行政首长)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Präsident des Landgerichts(法院行政首長)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président du tribunal judiciaire(法院行政首長)
美國28 U.S.C. § 136(Chief Judge of the U.S. District Cou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推事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但分院推事員額僅有一人時,不置院長,即由該推事兼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地方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院長之官等,以符合一般組織法之體例並將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首都及直轄市地方法院院長官等為「簡任」之規定,移併本條,惟直轄市已可涵蓋等「首都」,故該條項「首都及」三字予以刪除。   三、將條文中「推事」修正為「法官」。

(1101123 修正)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法官兼任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推事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但分院推事員額僅有一人時,不置院長,即由該推事兼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院長之官等,以符合一般組織法之體例並將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首都及直轄市地方法院院長官等為「簡任」之規定,移併本條,惟直轄市已可涵蓋等「首都」,故該條項「首都及」三字予以刪除。   三、將條文中「推事」修正為「法官」。

(1101123 修正)

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法官兼任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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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