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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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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乃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立法理由:促進「法律之續造」並增進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 此項提案雖不以踐行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徵詢回復程序為要件,但提案庭如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仍得進行徵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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