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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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3規定,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認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時,得裁定敘明理由主動提案大法庭裁判,屬裁量性提案機制。
Q · 最高法院遇到重大新興問題,可以主動提到大法庭嗎?
可以,依本條主動裁定提案大法庭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3,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若認為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主動提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注意「得」字:這是各庭的裁量權,不是義務。所謂原則重要性,指該見解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例如區塊鏈、AI、平台經濟等首次到最高法院的議題。與第51條之2見解歧異「應」提案不同,本條不以踐行徵詢程序為要件。
白話解讀
前一條處理的是「見解歧異」必須提案,這條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見解沒衝突,但問題太重要。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在審案時,如果認為這次採用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簡單說就是新興問題、影響廣泛、有指標意義),就可以主動提案到大法庭裁判。注意「得」這個字:這是各庭的權限,不是義務。為什麼設計這個機制?因為法律永遠在跟上社會變化。網路犯罪、加密貨幣、AI 著作權,這些新興議題第一次到最高法院時,與其讓單一庭做出可能成為先例的判決,不如直接拉到大法庭由全院共識決定。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3為大法庭原則重要性提案的規範依據,指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時,得以裁定敘明理由主動提案大法庭裁判。其與見解歧異強制提案並列為大法庭啟動的兩種類型,屬承審庭得自行判斷的裁量機制,目的在使重大新興法律問題由全院共識決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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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原則重要性」具體指什麼?
依本條修法理由,指法律見解具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問題。簡單說就是這個問題會影響很多人、過去沒有先例、或現有法律規範跟不上社會變化。實務上區塊鏈、AI、平台經濟、跨國電商等新興議題進到最高法院時,最容易被認定具有原則重要性。
Q2原則重要性提案要不要先徵詢其他庭?
不一定。本條修法理由明確說明,原則重要性提案不以踐行徵詢程序為要件,但承審庭如果認為有徵詢必要仍可進行。這跟歧異提案(第51條之2)必須先徵詢的設計不同。實務上如果承審庭認為案件雖具原則重要性但對見解走向沒把握,仍會選擇先徵詢,讓決定更穩當。
Q3原則重要性提案是什麼?
最高法院各庭認裁判所採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時,得主動裁定提案大法庭裁判的機制,屬第51條之3。
Q4大法庭是什麼?
最高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設置的民事、刑事大法庭,以11位法官合議裁判法律爭議,取代舊判例與決議制度。
Q5法律續造是什麼意思?
法院於成文法不足時,依立法目的與法理填補漏洞、發展規範的司法功能,是認定原則重要性的核心考量之一。
Q6大法庭原則重要性提案怎麼啟動?
承審庭評議 → 認見解具原則重要性 → 裁定敘明理由 → 提案大法庭,由11位法官合議裁判。
Q7當事人怎麼推動案件提案大法庭?
在書狀主張本案具原則重要性並請求提案,或依第51條之4聲請;提案權仍在承審庭,但有力論述可推動。
Q8怎麼判斷一個見解有沒有原則重要性?
由承審庭自行評估,無量化標準;參考點是是否新興、重大、普遍且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
Q9第51條之3 vs 第51條之2差在哪?
之3是原則重要性提案(得/裁量、無須見解衝突、不必徵詢);之2是歧異提案(應/強制、須見解衝突、原則上先徵詢)。
Q10原則重要性提案 vs 當事人聲請(51條之4)差在哪?
之3由承審庭主動發動;之4是當事人聲請促請承審庭提案,發動主體不同,最終裁量權都在承審庭。
Q11大法庭裁定 vs 舊判例差在哪?
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有拘束力且經言詞辯論作成;舊判例制度已於107年修法廢止改由大法庭統一見解。
Q12承審庭認定有原則重要性卻不提案,可以嗎?
可以。條文用「得」字,提不提由承審庭裁量;認具原則重要性而選擇自行判決並不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_1 | compare_2 |
|---|---|---|---|
| 提案性質 | 原則重要性提案(第51條之3):裁量權,用「得」 | 歧異提案(第51條之2):強制義務,用「應」 | 當事人聲請(第51條之4):當事人促請,承審庭仍有裁量 |
| 觸發要件 | 見解具原則重要性,無須與先前裁判衝突 | 見解與先前最高法院裁判歧異 | 當事人主張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 |
| 徵詢程序 | 不以踐行徵詢為要件 | 原則上須先徵詢其他庭 | 依承審庭採取的提案類型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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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性質
- 原則重要性提案(第51條之3):裁量權,用「得」
- 觸發要件
- 見解具原則重要性,無須與先前裁判衝突
- 徵詢程序
- 不以踐行徵詢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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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性質
- 歧異提案(第51條之2):強制義務,用「應」
- 觸發要件
- 見解與先前最高法院裁判歧異
- 徵詢程序
- 原則上須先徵詢其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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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性質
- 當事人聲請(第51條之4):當事人促請,承審庭仍有裁量
- 觸發要件
- 當事人主張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
- 徵詢程序
- 依承審庭採取的提案類型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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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07 增訂)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提案予大法庭之第二種類型,即「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之提案」。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於評議後,倘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為促進法律之續造並增進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亦得由各庭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乃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而言。此項提案雖不以踐行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徵詢回復程序為要件,但提案庭如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仍得進行徵詢。
- 民事庭名詞
- 裁判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提案予大法庭之第二種類型,即「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之提案」。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於評議後,倘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為促進法律之續造並增進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亦得由各庭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乃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而言。此項提案雖不以踐行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徵詢回復程序為要件,但提案庭如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仍得進行徵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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