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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2.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歧異提案)者,「📌應」(提案義務)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II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司法資源有限)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30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為避免徵詢程序過久,影響審判效率)。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立法理由: 「司法資源有限」,大法庭程序應慎重開啟,爰於第二項規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於裁定向大法庭為歧異提案前,應就該法律爭議先向其他各庭「徵詢」意見
erondiar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縱向法律見解之統一: 提案庭依據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做出確定終局裁判,成為最高法院之「先前裁判」,各審判庭對於受理之案件,除非擬對於採取大法庭裁定見解之先前裁判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再次開啟徵詢、提案等程序,否則應採取與先前裁判相同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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