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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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檢察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設置,受檢察官指揮辦案,執行訊問搜索時視為司法警察官。
Q · 在地檢署問我話的一定是檢察官嗎?
不一定,可能是檢察事務官,他也有訊問權
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各級檢察署設有檢察事務官室與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辦案。檢察事務官執行訊問、搜索、扣押時被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的司法警察官,他做的筆錄與檢察官做的筆錄有相同證據能力。但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的專屬權限仍在檢察官,不在檢察事務官。
白話解讀
你接到地檢署的傳票,心裡準備好要面對「檢察官」。但很多時候,坐在你對面、問你問題的那個人,不是檢察官。他的名片上印的是「檢察事務官」。這條法律就是創造這個角色的源頭。檢察事務官不是檢察官、不是書記官、也不是警察,是一個夾在中間的特殊存在。他薦任七到九職等(少數可到簡任十職等),由檢察官指揮辦案,可以搜索、扣押、訊問、執行拘提(這些實質權力規定在第66-3條)。一個地檢署裡少則一兩個,多則十幾個,他們是檢察體系裡看不見但工作量極重的中層。你如果只看新聞會以為案件都是檢察官在辦,但實際上很多前置調查、證據蒐集、被害人約談,是檢察事務官在跑。理解這個結構,下次接到通知時你才看得清楚自己在跟什麼層級的人對話。
法律定性
檢察事務官是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設置於各級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室的人員,官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受檢察官指揮辦理蒐證、訊問等技術性與程序性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其性質介於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之間,是檢察體系的中層執行人力。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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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事務官跟檢察官差在哪?我被誰問話有差嗎?
檢察事務官是檢察官的助手,依本條設置,由檢察官指揮辦案。法律地位上,檢察事務官執行搜索、扣押或訊問時,被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的司法警察官,他做的筆錄跟檢察官做的筆錄一樣有證據能力。但決定要不要起訴你的是檢察官,不是檢察事務官。被檢察事務官訊問時更要謹慎,因為他做出來的筆錄會直接影響檢察官的判斷。
Q2檢察事務官也能搜索我家、扣押我的東西嗎?
可以,但要由檢察官指揮(依本法第66-3條)。檢察事務官執行搜索扣押時,與司法警察官有相同法律地位。所以你家門被敲開時,帶頭的不一定是檢察官,也可能是檢察事務官,但搜索票上一定有檢察官或法官署名。搜索進行中可以錄影、要求律師到場、要求出示搜索票正本。
Q3檢察事務官是什麼?
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設置於檢察署的人員,官等為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受檢察官指揮辦理蒐證、訊問等事務,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是檢察體系的中層執行人力。
Q4檢察事務官跟檢察官差在哪?
檢察事務官是助手、無起訴決定權;檢察官是決策者,掌握起訴與不起訴的專屬權限。
Q5什麼是主任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二人以上時設置之主管,官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Q6檢察事務官跟司法警察差在哪?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時「視為」司法警察官,但隸屬檢察署、由檢察官直接指揮,專業分組辦事。
Q7被檢察事務官約談怎麼辦?
確認對方職稱、判斷屬蒐證階段、可要求律師到場,作答前確認筆錄內容無誤再簽名。
Q8怎麼確認問我話的是檢察官還是檢察事務官?
要求出示證件或名片確認職稱,搜索時要求看搜索票正本上的署名。
Q9檢察事務官搜索我家時我有什麼權利?
可錄影、要求律師到場、要求出示搜索票正本,這些權利不因執行者層級而改變。
Q10怎麼成為檢察事務官?
須具法律或特定領域專業背景,經考選任用,任用資格規定在第66條之4。
Q11檢察事務官筆錄 vs 檢察官筆錄效力差在哪?
兩者證據能力相同。檢察事務官執行訊問時視為司法警察官,筆錄一樣會呈給檢察官判斷。
Q12檢察事務官 vs 檢察官助理差在哪?
檢察事務官有法定職權(66-3)並視為司法警察官;檢察官助理(66-5)多為約聘專業人員,職權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檢察官 | 檢察事務官 | 書記官 |
|---|---|---|---|
| 起訴決定權 | 有(專屬) | 無 | 無 |
| 訊問權 | 有 | 有(視為司法警察官) | 無 |
| 搜索扣押 | 得指揮 | 受檢察官指揮執行 | 無 |
| 官等 | 司法官 | 薦任7-9職等(少數簡任10) | 委任至薦任 |
檢察官
- 起訴決定權
- 有(專屬)
- 訊問權
- 有
- 搜索扣押
- 得指揮
- 官等
- 司法官
檢察事務官
- 起訴決定權
- 無
- 訊問權
- 有(視為司法警察官)
- 搜索扣押
- 受檢察官指揮執行
- 官等
- 薦任7-9職等(少數簡任10)
書記官
- 起訴決定權
- 無
- 訊問權
- 無
- 搜索扣押
- 無
- 官等
- 委任至薦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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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80112 增訂)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使檢察事務官之業務順利推展,明訂各級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分別明訂其職掌、官等及職等。 三、在規模較大之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人力較為充沛,為便依其專精分配事務,爰規定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1060526 修正)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 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官職等部分移列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檢察業務及工作內容、質量均較繁重,為提高優秀檢察事務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並建立主任檢察事務官之退場機制,活絡人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1101123 修正)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 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73 條條文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使檢察事務官之業務順利推展,明訂各級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分別明訂其職掌、官等及職等。 三、在規模較大之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人力較為充沛,為便依其專精分配事務,爰規定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一、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官職等部分移列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檢察業務及工作內容、質量均較繁重,為提高優秀檢察事務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並建立主任檢察事務官之退場機制,活絡人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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