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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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得實施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及詢問告訴人、證人,處理前二款事務時視為司法警察官。
Q · 問我話的檢察事務官,跟檢察官有什麼不一樣?
他有實質偵查權,筆錄交檢察官決定起訴
檢察事務官不是檢察官,而是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受檢察官指揮的檢察輔助人員。他可以單獨實施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並詢問告訴人、被告、證人,處理這些事務時視為司法警察官,有實質偵查權。關鍵差別在於:他的詢問筆錄會交到真正決定要不要起訴你的檢察官手上,等於你說的每句話都先寫成一份報告。被詢問時緘默權與律師在場權(刑事訴訟法第95條)同樣存在。
白話解讀
你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心裡開始緊張:「要面對檢察官了。」但走進偵查庭,坐在對面那個穿著類似法袍、看著卷宗問你問題的人,可能根本不是檢察官,是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民國88年才被增訂進法院組織法,可以做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詢問告訴人和證人,第2項甚至明文「視為司法警察官」(在偵查程序中跟司法警察官有同樣的執法權力)。聽起來像檢察官的影子,但這個影子的力量很實在。關鍵不在他能做什麼,而在他做完之後的筆錄會交到誰手上:交到那個真正會決定要不要起訴你的檢察官手上。所以你在檢察事務官面前說的每一句話,等於是先寫了一份報告給未來那位你會見到的檢察官。
法律定性
檢察事務官為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所定之檢察輔助人員,受檢察官指揮,得實施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並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鑑定人;其處理前述強制處分與詢問事務時,依法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具有實質偵查權限,但仍受相關程序保障規範拘束。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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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去地檢署被傳問話,怎麼分辨對方是檢察官還是檢察事務官?
傳票上會註明承辦股別,檢察官股別通常是注音符號,檢察事務官常用數字或「事」字編號。進偵查庭後可直接禮貌詢問,筆錄抬頭也會記載問話人身分。實務上律師常請當事人在筆錄上要求記載問話人為檢察事務官,為日後爭執證據能力預留空間。
Q2檢察事務官沒有檢察官身分,為什麼可以搜索我家?
本條第2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執行搜索、扣押、勘驗、拘提時視為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有實質執法權,但仍需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被搜索時你有權要求出示搜索票並仔細看完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45條),如有違法可記下時間人員後續主張。
Q3檢察事務官問我話我可以拒絕嗎?
若你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緘默權與律師在場權在檢察事務官面前同樣存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若你是證人,原則上有作證義務,但可拒絕回答可能使自己受刑事追訴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檢察事務官的筆錄會直接交給檢察官並影響起訴決定,份量不輕,切勿因「不是檢察官」而輕率陳述。
Q4檢察事務官是什麼?
受檢察官指揮的檢察輔助人員,可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拘提與詢問,處理前二款事務時視為司法警察官,民國88年增訂。
Q5檢察事務官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差在哪?
檢察官有起訴決定權;檢察事務官受其指揮做偵查、筆錄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檢察官指揮,三者職權與筆錄定位不同。
Q6什麼叫『視為司法警察官』?
法律擬制,使檢察事務官執行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時取得司法警察官的職權與程序地位,被詢問人也能援用對司法警察官的程序保障。
Q7檢察事務官的詢問筆錄跟檢察官訊問筆錄有何不同?
檢察事務官筆錄屬司法警察官筆錄,證據能力爭執涉刑訴第159-2條傳聞例外;檢察官親自訊問的筆錄條件不同。
Q8被檢察事務官傳去問話要怎麼應對?
確認問話人身分並請求記入筆錄 → 行使緘默權與律師在場權 → 逐字核對筆錄 → 與事實不符立即聲請更正。
Q9檢察事務官來搜索我家要怎麼辦?
要求出示搜索票並看清楚範圍、影印(刑訴第145條),記下執行人員姓名單位,發現程序瑕疵可後續主張違法。
Q10怎麼確認對方是檢察事務官還是檢察官?
看傳票股別(檢察官多為注音、事務官多為數字或事字)、看筆錄抬頭,或當場禮貌詢問並請求記載。
Q11怎麼挑戰檢察事務官製作的筆錄?
閱卷確認製作人為檢察事務官後,於審判中針對刑訴第159-2條傳聞例外要件爭執其證據能力。
Q12檢察事務官 vs 司法警察官 哪個強?
檢察事務官處理搜索扣押等事務時『視為』司法警察官,職權地位等同,但組織上隸屬檢察署、直接受檢察官指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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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增訂)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按設置檢察事務官之目的,在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所定職權,其中又以實施偵查之工作量最為繁重,為發揮檢察事務官之功能,使檢察事務官亦得襄助此等偵查事務之執行,爰增訂之。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 拘提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條文
一、本條係新增。 二、按設置檢察事務官之目的,在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所定職權,其中又以實施偵查之工作量最為繁重,為發揮檢察事務官之功能,使檢察事務官亦得襄助此等偵查事務之執行,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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