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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
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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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
搜索
、
扣押
、
勘驗
或執行
拘提
。 二、詢問
告訴人
、
告發人
、
被告
、
證人
或
鑑定
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
第六十條
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
之
司法警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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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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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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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等法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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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最高法院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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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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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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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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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院之用語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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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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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司法上之互助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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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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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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