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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