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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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 2.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需要,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之人員,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借調期間不得逾四年,其借調方式、年資、待遇、給與、考績、獎懲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 3.主任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檢察事務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具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4.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規定檢察事務官四種任用資格:考試及格、律師、警察或調查員轉任、書記官升等,並設軍法官借調機制。
Q · 檢察事務官是怎麼當上的?需要什麼資格?
四種資格擇一:考試及格、律師、警察或調查員轉任、書記官升等
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檢察事務官有四條任用途徑:一、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二、律師考試及格並具薦任職任用資格;三、曾任警察官或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薦任職資格;四、大學以上學歷且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薦任職資格。此外,辦理軍事相關案件得借調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人員,借調不得逾四年。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白話解讀
檢察體系裡有一群人,能搜你家、能扣你的東西、能傳喚你問話。他們不是檢察官,也不是警察,他們是檢察事務官(在檢察官指揮下實際處理偵查實務的法律人員),上一條(第66之3條)給了他們司法警察官的地位,這一條規定了他們是怎麼來的。四扇門進來:高考或司法特考及格、律師轉任、警察或調查局人員轉任、書記官升等。每扇門背後都是一個職涯路徑,也藏著一條一般人不會注意到的規定,律師執業年資在當檢察事務官期間可以併計。最冷門但最有意思的是第二項,國軍涉及機密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借調軍法官,借調期限不能超過四年,他們在偵辦期間以檢察事務官身分行使職權。
法律定性
檢察事務官為檢察機關內,於檢察官指揮下實際執行偵查實務(搜索、扣押、勘驗、詢問被告與證人等)的法律專業人員。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規定其四種任用資格來源,第66條之3並賦予其於處理特定事務時視同司法警察官之法律地位,與單純內勤助理性質之檢察官助理(第66條之5)有所區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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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事務官跟檢察官到底差在哪?
差在最終決定權。檢察事務官能執行偵查實務(搜索、扣押、詢問),但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決定屬於檢察官。第66之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處理特定事務時視為司法警察官。實務上許多關鍵筆錄是檢察事務官製作的。
Q2律師當檢察事務官划算嗎?年資真的能保留?
本條第四項末段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法律上確定可保留。回任律師、未來考量轉任法官檢察官時,律師年資亦為參酌條件之一,這段時間不會浪費。
Q3檢察事務官有哪些任用資格?
四種擇一: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律師考試及格並具薦任職任用資格;曾任警察官或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薦任職資格;大學以上學歷且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薦任職資格。
Q4檢察事務官資格是什麼?
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規定的四種任用門檻:考試及格、律師、警察或調查員轉任、書記官升等。
Q5檢察事務官四種資格差在哪?
考試路徑無前置年資;律師路徑可併計年資;警調與書記官路徑須年資三年以上加薦任職資格。
Q6什麼是薦任職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上薦任官等的任用門檻,是本條律師、警調轉任、書記官升等三條路徑的共同前提。
Q7檢察事務官跟檢察官助理差在哪?
檢察事務官有搜索扣押詢問等法定職權、視同司法警察官;檢察官助理多為輔助性專業人員,無同等職權。
Q8檢察事務官怎麼考?
經公務人員高考或司法特考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即為其一,另有律師、警調轉任、書記官升等三條路。
Q9律師轉任檢察事務官年資怎麼算?
依第四項末段,任職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回任律師或日後轉任司法職時均可併計。
Q10警察或調查員轉任要幾年?
須曾任警察官或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薦任職任用資格。
Q11怎麼確認現場是檢察事務官還是檢察官?
可禮貌要求出示識別證,確認身分與職權範圍,有助判斷現場程序是否合法。
Q12檢察事務官 vs 檢察官誰能決定起訴?
只有檢察官能決定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檢察事務官執行偵查實務但無終局決定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oute | requirement | key_point |
|---|---|---|
| 考試及格 | 公務人員高考或司法特考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 | 最正規通道,無前置年資要求 |
| 律師轉任 | 律師考試及格 + 薦任職任用資格 | 任職期間併計律師執業年資(第四項末段) |
| 警察/調查員轉任 | 曾任警察官或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 薦任職任用資格 | 帶現場偵查實務經驗進場 |
| 書記官升等 | 大學以上學歷 + 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 薦任職任用資格 | 熟悉書類與卷證流程 |
| 軍法官借調 | 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辦理軍事或國安相關案件 | 情境性借調,期限不得逾四年 |
requirement
- 考試及格
- 公務人員高考或司法特考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
- 律師轉任
- 律師考試及格 + 薦任職任用資格
- 警察/調查員轉任
- 曾任警察官或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 薦任職任用資格
- 書記官升等
- 大學以上學歷 + 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 薦任職任用資格
- 軍法官借調
- 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辦理軍事或國安相關案件
key_point
- 考試及格
- 最正規通道,無前置年資要求
- 律師轉任
- 任職期間併計律師執業年資(第四項末段)
- 警察/調查員轉任
- 帶現場偵查實務經驗進場
- 書記官升等
- 熟悉書類與卷證流程
- 軍法官借調
- 情境性借調,期限不得逾四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80112 增訂)
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主任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檢察事務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具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配合前二條增置之檢察事務官,明定其任用資格。
(1060526 修正)
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需要,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之人員,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借調期間不得逾四年,其借調方式、年資、待遇、給與、考績、獎懲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主任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檢察事務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具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後,軍法官僅於戰時負責軍法案件之偵查、審判業務,為使軍法官持續累積實務經驗,並考量國防軍事勤務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檢察機關偵辦軍事案件有借調相當資歷軍法官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鑑於檢察事務官與軍法官之借調方式、年資、待遇、給與、考績、獎懲及相關事項均不相同,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該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1101123 修正)
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需要,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之人員,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借調期間不得逾四年,其借調方式、年資、待遇、給與、考績、獎懲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主任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檢察事務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具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文字。 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法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陸海空軍刑法法規
- 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條文
一、本條係新增。 二、配合前二條增置之檢察事務官,明定其任用資格。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後,軍法官僅於戰時負責軍法案件之偵查、審判業務,為使軍法官持續累積實務經驗,並考量國防軍事勤務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檢察機關偵辦軍事案件有借調相當資歷軍法官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鑑於檢察事務官與軍法官之借調方式、年資、待遇、給與、考績、獎懲及相關事項均不相同,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該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文字。 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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