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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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 2.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諮商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67 條規定地方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及佐理員,負責緩刑、假釋付保護管束者之督導與矯治。
Q · 緩刑、假釋付保護管束時,到底是誰在管我?
地檢署觀護人室,2024 年起還配心理師
依法院組織法第 67 條,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者,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的觀護人負責督導與輔導;針對毒癮、性侵、酒癮等特殊個案,還可轉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接受心理諮商或心理衡鑑。民國 113 年起在臨床心理師之外增列諮商心理師,擴大可進用的心理專業人力,督導與矯治並重。
白話解讀
從民國 113 年(2024 年)開始,台灣地方檢察署的觀護人室多了一種人:諮商心理師。在這之前是臨床心理師,現在兩種專業可以並列配置。聽起來像是內部人事調整,但它揭露了一個許多人不知道的事實:當有人被判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時,國家不是把他丟給警察盯著,而是設置專責部門(觀護人室)負責督導兼輔導,現在還配有心理師處理毒癮、性侵、酒癮等需要專業介入的個案。觀護人不是監視員,是矯治專員。這個編制大部分人完全不知道,包括很多正在保護管束中的人和他們的家人,他們明明可以主動請求心理諮商,卻從沒想過這是國家提供的免費資源。看懂這條法律,你看到的不是組織編制表,是台灣刑事矯治系統在過去十年從「監督」轉向「治療」的軌跡。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67 條規範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觀護人室的組織編制,明定應配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及佐理員,並就觀護人達二人以上設主任觀護人、六人以上得分組辦事等員額與職等作規定。其制度核心在於將緩刑、假釋付保護管束者的督導與矯治處遇,交由專責部門結合心理專業執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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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判緩刑後,觀護人到底會做什麼?
你會被告知定期到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觀護人會評估你的就業、家庭、心理狀況。毒品、性侵、酒癮等特殊案件可依本條轉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接受心理諮商或衡鑑,違反保護管束條件可能被撤銷緩刑。內行人提示:每次訪談紀錄都會影響後續評估,認真配合且主動表達需求者獲正面評估機率高很多。
Q2觀護人室的心理師可以幫助我家人嗎?費用怎麼算?
若家人正受保護管束,可由觀護人轉介觀護人室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113 年新增)接受評估與諮商,屬國家編列預算配給的人力,不需另外付費。內行人提示:很多家屬不知道可主動聯繫地檢署觀護人室,提出觀察到的異常狀況,這個官方管道比私下擔心有效太多。
Q3觀護人是做什麼的?
地檢署觀護人室人員,負責督導與輔導緩刑、假釋付保護管束者,重點在矯治復歸而非單純監視。
Q4觀護人室有哪些人?
觀護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佐理員;二人以上設主任觀護人,六人以上得分組辦事。
Q5什麼是保護管束?
對緩刑、假釋等對象施以社區內監督與矯治處遇的保安處分,由觀護人執行。
Q6諮商心理師何時被加入觀護人室?
民國 113 年(2024 年)修法,在原有臨床心理師之外增列諮商心理師作為配置選項。
Q7保護管束期間怎麼申請心理諮商?
報到訪談時向觀護人表達需求 → 觀護人評估 → 轉介臨床或諮商心理師,免費。
Q8家屬怎麼請觀護人室介入?
直接聯繫所屬地檢署觀護人室,反映情緒、行為或用藥異常,請求心理師介入。
Q9觀護人室人力配置怎麼決定?
依第 67 條員額規定與第 73 條地方檢察署類別附表,按檢察署等級配置觀護人與心理師。
Q10觀護人怎麼成為主任觀護人?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或簡任第十職等;六人以上得分組辦事。
Q11觀護人 vs 警察 差在哪?
警察偏治安與偵查,觀護人專責保護管束的督導與矯治輔導,重心在復歸而非取締。
Q12臨床心理師 vs 諮商心理師 在觀護人室差在哪?
皆列師(三)級,臨床偏精神疾病評估與衡鑑,諮商偏心理支持輔導;113 年增列諮商擴大人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ole | duty | rank |
|---|---|---|
| 觀護人 | 督導與輔導保護管束者、報到訪談、行為評估 | 薦任7至9職等(部分得列簡任10) |
| 臨床心理師 | 精神疾病評估、心理衡鑑(毒癮/性侵個案) | 師(三)級,106 年增置 |
| 諮商心理師 | 心理支持與輔導諮商 | 師(三)級,113 年增列 |
| 佐理員 | 協助觀護業務執行(案件量成長後增置) | 委任4至5職等(二分之一得列薦任6) |
duty
- 觀護人
- 督導與輔導保護管束者、報到訪談、行為評估
- 臨床心理師
- 精神疾病評估、心理衡鑑(毒癮/性侵個案)
- 諮商心理師
- 心理支持與輔導諮商
- 佐理員
- 協助觀護業務執行(案件量成長後增置)
rank
- 觀護人
- 薦任7至9職等(部分得列簡任10)
- 臨床心理師
- 師(三)級,106 年增置
- 諮商心理師
- 師(三)級,113 年增列
- 佐理員
- 委任4至5職等(二分之一得列薦任6)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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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11008 制定)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及假釋出獄者之付保護管束,應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負執行之責,爰參照第十八條規定,在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並定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之官等。
(1060526 修正)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一、近年來有關毒品及性侵害案件之觀護業務,衍生毒癮、酒癮、精神疾病等問題,涉及心理諮商、心理衡鑑等專業處遇,於觀護人室增置臨床心理師,有助於針對特殊個案進行心理諮商輔導,協同鑑定個案之身心狀況,以利保護管束之執行;又考量近十年觀護案件總數增加七萬二千二百五十件,案件量成長百分之二百三十七,亦有增置佐理員之必要,以協助觀護業務及案件之執行,爰修正原條文前段規定並移列為第一項;另增訂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並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觀護業務較為繁雜,工作相對繁重,有必要於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增置簡任觀護人,期能襄助主任觀護人辦理觀護業務,活絡人事,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觀護人室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另明定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之官職等。
(1101123 修正)
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1131115 修正)
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諮商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73 條條文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一、本條新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及假釋出獄者之付保護管束,應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負執行之責,爰參照第十八條規定,在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並定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之官等。
一、近年來有關毒品及性侵害案件之觀護業務,衍生毒癮、酒癮、精神疾病等問題,涉及心理諮商、心理衡鑑等專業處遇,於觀護人室增置臨床心理師,有助於針對特殊個案進行心理諮商輔導,協同鑑定個案之身心狀況,以利保護管束之執行;又考量近十年觀護案件總數增加七萬二千二百五十件,案件量成長百分之二百三十七,亦有增置佐理員之必要,以協助觀護業務及案件之執行,爰修正原條文前段規定並移列為第一項;另增訂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並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觀護業務較為繁雜,工作相對繁重,有必要於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增置簡任觀護人,期能襄助主任觀護人辦理觀護業務,活絡人事,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觀護人室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另明定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之官職等。
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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