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1條,該條共包含三項。第一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設有司法事務官室,並置司法事務官,該職位的任職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若需要超過兩位司法事務官,則設置一位主任司法事務官,該職位的任職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二項規定,司法事務官的甄選限制在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的人士。 第三項規定,具備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士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可以將其在律師執業的年資計入司法事務官的任職期間。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高等行政法院的司法事務官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以提升行政審判的品質和效率。這些規定也可以作為高等行政法院人事作業和晉升獎金的參考依據。 關於這項法規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最近一則新聞報導。根據該報導,某司法事務官室在進行司法事務官的選拔時,只考慮具有會計專業背景的申請者。這個例子突顯了該法規對於司法事務官專業素養和專業背景的要求。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於第一項規定在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並明定其官、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三、高等行政法院稅務事件數量龐大,且因涉及財經、稅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法官又多不具備此類專業知識與經驗,導致審理此類事件曠日廢時,有待引進具備此類專業知識之輔佐人員。爰於第二項明定高等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等專業者為限。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司法事務官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於第一項規定在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並明定其官、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三、高等行政法院稅務事件數量龐大,且因涉及財經、稅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法官又多不具備此類專業知識與經驗,導致審理此類事件曠日廢時,有待引進具備此類專業知識之輔佐人員。爰於第二項明定高等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等專業者為限。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司法事務官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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