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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
  3.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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