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0-2 條的內容。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辦理稅務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財稅會計等專業意見。 二、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三、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法官發現真實,妥速進行審判事務,並兼顧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權益,爰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於第一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三、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有關技術審查官職掌之規定,於第一款、第二款明定司法事務官辦理該二款所列事務,以填補法官助理多不具財經金融等相關知識,欠缺判讀財務報表能力以及無法參與訴訟程序之不足。 四、為使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兼具調整彈性,有規定概括性條款之必要,爰明定於第一項第三款。 五、第二項明定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務之範圍及日期,授權由司法院指定,以符業務需要。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稅務、財經、金融、會計專業意見。 二、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三、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不限於稅務事件,且提供之專業意見不限於財稅會計之專業意見,亦包括提供財經、金融方面等相關知識,爰酌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法官發現真實,妥速進行審判事務,並兼顧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權益,爰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於第一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三、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有關技術審查官職掌之規定,於第一款、第二款明定司法事務官辦理該二款所列事務,以填補法官助理多不具財經金融等相關知識,欠缺判讀財務報表能力以及無法參與訴訟程序之不足。 四、為使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兼具調整彈性,有規定概括性條款之必要,爰明定於第一項第三款。 五、第二項明定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務之範圍及日期,授權由司法院指定,以符業務需要。
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不限於稅務事件,且提供之專業意見不限於財稅會計之專業意見,亦包括提供財經、金融方面等相關知識,爰酌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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