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這表示最高行政法院的所在地必須設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即台灣的首都台北市。根據該法第11條,行政法院的設立地點是明確的,以便確保法院的運作和法律審理的效力。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評事之保障,準用關於推事保障之規定。
評事之保障,準用關於推事保障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行政法院全國只有一所,爰規定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評事之保障,準用關於推事保障之規定。
評事之保障,準用關於推事保障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行政法院全國只有一所,爰規定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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