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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2.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3.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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