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6 條規定如下: 1.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根據這一條規定,行政法院的大法庭在裁決法律爭議時,必須由九名法官進行合議,並且由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長擔任審判長。這樣的配置可以確保裁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範例: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個案件涉及一個重要的法律爭議。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6 條的規定,該案件將進入大法庭審理,由九名法官合議進行裁決,並由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長擔任審判長。 2.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根據這一條規定,大法庭的庭員由提案庭指定一人,並由票選產生七名法官擔任。這樣的安排確保了庭員的多樣性和公正性。 範例: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個案件進入大法庭審理階段,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6 條的規定,該案件的庭員由提案庭指定一人,並由票選產生七名法官擔任。 3.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根據這一條規定,由票選產生的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每個庭的代表性和參與性。 範例: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個案件進入大法庭審理階段,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6 條的規定,每個庭產生的大法庭庭員至少應有一人。這將確保每個庭在裁決中都有代表性的存在。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大法庭票選庭員係由最高行政法院全體法官票選產生,具有正當代表性,且大法庭除審判長外,每一位庭員參與審理之職權、地位及功能均完全相同,尚無限制兼任庭長人數占比之必要,爰刪除第三項有關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規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大法庭票選庭員係由最高行政法院全體法官票選產生,具有正當代表性,且大法庭除審判長外,每一位庭員參與審理之職權、地位及功能均完全相同,尚無限制兼任庭長人數占比之必要,爰刪除第三項有關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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