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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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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2. 2.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3. 3.第一項之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
  4. 4.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5. 5.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中提到的參考資料,「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8 條」有以下內容: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 4. 根據該條第四項: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5. 根據該條第五項: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 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 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 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釋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和推論得出的,並沒有具體的案例來支持解釋。

立法沿革 2

(1071207 增訂)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一項之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   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並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庭係就法律爭議為裁判,影響深遠,為使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爰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若大法庭未依法行言詞辯論,即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提案庭應繼受此程序瑕疵,依該大法庭裁定所為確定裁判即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併此敘明。   三、當事人為訴訟程序之主體,應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而大法庭之言詞辯論係以法律爭議為核心,以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者為之,始能協助當事人有效行使訴訟權,並發揮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而大法庭為終審程序之一部分,倘當事人於大法庭行言詞辯論前尚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將有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爰於第二項明定,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另關於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藉由在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且強制由具備法定資格之訴訟代理人,強化並完備當事人之程序地位及公正審判。   四、於大法庭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如須全部當事人均到場始能進行辯論,容將導致大法庭裁判程序不當拖延,為促進訴訟,爰於第三項規定,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俾大法庭裁量決定是否逕為缺席裁定或改期續行言詞辯論。   五、大法庭裁判之法律爭議具有高度專業性、重要性及公益性,為期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以促使大法庭能善用學術研究之成果,並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之機會,爰規定大法庭認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俾妥適、周延作成裁判。   六、第四項之書面或言詞陳述性質上屬於法律意見之鑑定,所為陳述意見之專家學者,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權利、義務及徵詢等程序事項之規定。又選任之專家學者應揭露第五項所列之資訊,並具結以保證其真實。陳述意見之專家學者,若對該等資訊有隱匿或虛偽陳述之情事,亦應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1110531 修正)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第一項之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   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二、因應堅實行政訴訟第一審之制度變革,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已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二項後段文字。又大法庭裁判事件,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所定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併此敘明。   三、有關第四項所定之專家諮詢制度,觀諸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立法說明,其陳述意見無涉真偽及證據調查,與事實審法院可能採為判決基礎之人證或鑑定,於性質上有別,爰參照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刪除第五項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 裁判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報酬名詞
(10712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庭係就法律爭議為裁判,影響深遠,為使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爰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若大法庭未依法行言詞辯論,即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提案庭應繼受此程序瑕疵,依該大法庭裁定所為確定裁判即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併此敘明。   三、當事人為訴訟程序之主體,應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而大法庭之言詞辯論係以法律爭議為核心,以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者為之,始能協助當事人有效行使訴訟權,並發揮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而大法庭為終審程序之一部分,倘當事人於大法庭行言詞辯論前尚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將有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爰於第二項明定,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另關於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藉由在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且強制由具備法定資格之訴訟代理人,強化並完備當事人之程序地位及公正審判。   四、於大法庭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如須全部當事人均到場始能進行辯論,容將導致大法庭裁判程序不當拖延,為促進訴訟,爰於第三項規定,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俾大法庭裁量決定是否逕為缺席裁定或改期續行言詞辯論。   五、大法庭裁判之法律爭議具有高度專業性、重要性及公益性,為期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以促使大法庭能善用學術研究之成果,並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之機會,爰規定大法庭認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俾妥適、周延作成裁判。   六、第四項之書面或言詞陳述性質上屬於法律意見之鑑定,所為陳述意見之專家學者,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權利、義務及徵詢等程序事項之規定。又選任之專家學者應揭露第五項所列之資訊,並具結以保證其真實。陳述意見之專家學者,若對該等資訊有隱匿或虛偽陳述之情事,亦應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1110531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二、因應堅實行政訴訟第一審之制度變革,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已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二項後段文字。又大法庭裁判事件,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所定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併此敘明。   三、有關第四項所定之專家諮詢制度,觀諸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立法說明,其陳述意見無涉真偽及證據調查,與事實審法院可能採為判決基礎之人證或鑑定,於性質上有別,爰參照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刪除第五項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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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8 條規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第一項之辯論期日,當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