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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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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2. 2.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5條,各級行政法院的員額需按照本法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規定來配置。此外,為了應對業務需要,在附表一所列的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和法警的額度範圍內,司法院可以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的員額配置表,以實現適度的人力調度。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資料,附表一是各級行政法院的員額配置表,詳細列出各職位的名額數量。附表二則是各高等行政法院特有的員額配置表。這些表格的制定旨在確保行政法院內部的人力資源分配合理,以應對不同業務需要。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區的高等行政法院因某一類別案件較多,需要增加該種類案件審理人員的數量,司法院可以根據附表一的規定,調整附表二的配置,增加相關職位的名額。這樣可以確保行政法院內部的人力資源符合業務需要,實現適度的人力調度。

立法沿革 5

(0200502 制定)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0340331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064112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0880115 全文修正)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行政法院員額之增減,宜保持彈性,以期能靈活運用,爰參考法院組織法之立法例,以附表定其員額基準。   三、附表一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附表二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員額,其員額除法官外,並及其他應行設置之人員。

(1001101 修正)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立法理由一、配合高等行政法院置司法事務官,為使司法院得應各高等行政法院業務需要,適度調配人力,爰於第二項增列司法事務官之文字,俾司法院得在附表一總額額度內,就司法事務官人力為適度之調配。   二、附表一照協商附表通過。

  • 行政法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錄事名詞
(0200502 制定)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0340331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064112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行政法院員額之增減,宜保持彈性,以期能靈活運用,爰參考法院組織法之立法例,以附表定其員額基準。   三、附表一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附表二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員額,其員額除法官外,並及其他應行設置之人員。

(1001101 修正)

一、配合高等行政法院置司法事務官,為使司法院得應各高等行政法院業務需要,適度調配人力,爰於第二項增列司法事務官之文字,俾司法院得在附表一總額額度內,就司法事務官人力為適度之調配。   二、附表一照協商附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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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5 條規定:「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