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5條,各級行政法院的員額需按照本法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規定來配置。此外,為了應對業務需要,在附表一所列的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和法警的額度範圍內,司法院可以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的員額配置表,以實現適度的人力調度。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資料,附表一是各級行政法院的員額配置表,詳細列出各職位的名額數量。附表二則是各高等行政法院特有的員額配置表。這些表格的制定旨在確保行政法院內部的人力資源分配合理,以應對不同業務需要。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區的高等行政法院因某一類別案件較多,需要增加該種類案件審理人員的數量,司法院可以根據附表一的規定,調整附表二的配置,增加相關職位的名額。這樣可以確保行政法院內部的人力資源符合業務需要,實現適度的人力調度。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行政法院員額之增減,宜保持彈性,以期能靈活運用,爰參考法院組織法之立法例,以附表定其員額基準。 三、附表一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附表二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員額,其員額除法官外,並及其他應行設置之人員。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立法理由一、配合高等行政法院置司法事務官,為使司法院得應各高等行政法院業務需要,適度調配人力,爰於第二項增列司法事務官之文字,俾司法院得在附表一總額額度內,就司法事務官人力為適度之調配。 二、附表一照協商附表通過。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行政法院之審判,以評事五人之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為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以評事之資深者充之。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行政法院員額之增減,宜保持彈性,以期能靈活運用,爰參考法院組織法之立法例,以附表定其員額基準。 三、附表一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附表二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員額,其員額除法官外,並及其他應行設置之人員。
一、配合高等行政法院置司法事務官,為使司法院得應各高等行政法院業務需要,適度調配人力,爰於第二項增列司法事務官之文字,俾司法院得在附表一總額額度內,就司法事務官人力為適度之調配。 二、附表一照協商附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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