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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5 條

  1.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2.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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