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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2.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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