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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等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檢查所屬法院業務。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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