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2 條
高等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檢查所屬法院業務。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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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2條,高等法院可以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以下事項: 一、檢查所屬法院業務:庭長、法官可以對所屬法院的業務進行檢查,以確保法院的運作正常。 二、確定案件的審查事項:庭長、法官可以確定案件需要進行的審查事項,包括審查相關證據、聆訊、判決等。 三、人民陳訴事件的處理事項:庭長、法官可以專責處理人民陳訴事件,包括遴選、審查、調查等。 四、法令疑義的研擬事項:庭長、法官可以參與研擬法令疑義相關事項,為司法實務提供指導和解釋。 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庭長、法官可以參與規劃和推動司法業務的革新事項,包括法院管理、法官訓練、裁判流程改善等。 參考資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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