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1 條
法官配受案件應製作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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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鑑於上述條文要求法官在受案件時應製作裁判書,這表示法官在審理案件後應該進行裁決並撰寫相關的裁判書。因此,這個條文確認了法官在案件結束後必須進行裁判書的製作。 對於這個條文,我目前無法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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