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5條的規定,專業法庭是可以置庭長的,庭長負責統籌全庭的行政事務,並根據事務的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以及其他必要的人員。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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