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3 條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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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3條規定,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在處理值日事件時,如果有應自行迴避的情形,仍然需要依法自行迴避,並向院長報告核辦。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公平審判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最後修正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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