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3條規定,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在處理值日事件時,如果有應自行迴避的情形,仍然需要依法自行迴避,並向院長報告核辦。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公平審判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最後修正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