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值日法官承辦的事件,不論已結或未結,都必須在翌日上午交由收發室登記分辦。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值日法官在值日結束後,及時將承辦的案件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後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流程順暢,並確保案件的處理不因為交接延遲而受到影響。 範例:例如,一位值日法官在某天的值日結束時,承辦了一個重要的民事案件。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規定,這位法官應該在翌日的上午將該案件交由收發室登記分辦。法官在遵守這個規定的情況下,將案件及時轉交,確保了案件能夠順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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