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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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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值日法官承辦的事件,不論已結或未結,都必須在翌日上午交由收發室登記分辦。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值日法官在值日結束後,及時將承辦的案件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後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流程順暢,並確保案件的處理不因為交接延遲而受到影響。 範例:例如,一位值日法官在某天的值日結束時,承辦了一個重要的民事案件。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規定,這位法官應該在翌日的上午將該案件交由收發室登記分辦。法官在遵守這個規定的情況下,將案件及時轉交,確保了案件能夠順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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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