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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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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1條,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的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當根據必要性進行相應的處置。如果在進行這些行為時程序上存在缺陷,但可以進行補正的情況下,法官應給予一個期限,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補正。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1條

  • 證據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逮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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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