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依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1條,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的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當根據必要性進行相應的處置。如果在進行這些行為時程序上存在缺陷,但可以進行補正的情況下,法官應給予一個期限,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補正。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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