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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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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規定值日人員承辦的案件,應填具值日簿,并且在翌日上午送交給院長核閱。這表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在值日期間,承辦的案件需要按照值日簿的記錄進行管理和處理。院長在翌日上午會對值日簿進行核閱,確保值日人員的工作進展順利。具體的值日簿的內容和格式可以參考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相關文件,並且應符合最新的立法和法規要求。根據這一規定,一個例子可能是地方法院的值日人員在某一天承辦了一起刑事案件,填寫了值日簿並在翌日上午交給該院的院長核閱。

  • 翌日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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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規定:「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