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規定值日人員承辦的案件,應填具值日簿,并且在翌日上午送交給院長核閱。這表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在值日期間,承辦的案件需要按照值日簿的記錄進行管理和處理。院長在翌日上午會對值日簿進行核閱,確保值日人員的工作進展順利。具體的值日簿的內容和格式可以參考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相關文件,並且應符合最新的立法和法規要求。根據這一規定,一個例子可能是地方法院的值日人員在某一天承辦了一起刑事案件,填寫了值日簿並在翌日上午交給該院的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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