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9 條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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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没有提到《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条的内容,因此无法提供相关解释或范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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