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8 條
值日書記官辦理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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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 條規定值日書記官應負責辦理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根據此條規,值日書記官的職責包括處理法院內的紀錄工作,例如記錄法庭審理過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件,以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負責的相關事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法院的日常運作順利進行,並保障書記官在執行職務時的專業性和效率。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程序可能會根據各地法院的實際情況和需求有所調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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