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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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