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 條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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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 條,值日法官應辦的事項包括: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例子:值日法官在接受當事人的陳述後,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對涉嫌犯罪的案件進行起訴,或者對可能達成和解的案件進行調解。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例子:值日法官在遇到少年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進行移送的少年事件時,需要處理相關程序。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例子:值日法官需要處理與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相關的案件程序。 四、聲請提審事件。 例子:值日法官在接受當事人的聲請後,可以根據法規對案件進行提審。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例子:值日法官在遇到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聲請的案件時,需要處理相關程序。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例子:值日法官在接收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的案件時,需要進行移送程序。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例子:值日法官需要儘快進行勘驗程序以應對緊急情況。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例子:值日法官需要處理緊急情況下申請緊急保護令的案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例子:值日法官需要處理其他法律規定下應當立即處理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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