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條,法院在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這表示法院在休息日或假日仍然需要有法官和書記官輪班值班,以處理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或其他法律事務。此規定旨在確保法院的運作連續性,以保障公民的司法權益。目前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證實這項事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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