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條,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具體而言,院長有權決定哪些事務可由法官以外的人員負責執行。這意味著院長有權授權非法官人員處理某些日常事務,以提高法院效率,讓法官能夠專注於審理案件。該規程沒有明確列舉出哪些具體的事務可以由外人員負責,因此具體的安排可能在不同地方法院間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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