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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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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法官法第25條規定了法官的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而法官法第26條則規定了法官的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這些規定是確保法官的公正、有效執行司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中華民國法官法

  • 合議審判名詞
  • 法官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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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