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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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法官法第25條規定了法官的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而法官法第26條則規定了法官的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這些規定是確保法官的公正、有效執行司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中華民國法官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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