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法官法第25條規定了法官的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而法官法第26條則規定了法官的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這些規定是確保法官的公正、有效執行司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中華民國法官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