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7 條
- 1.民事執行處之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
- 2.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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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7條的規定: 1. 民事執行處的事務,一般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負責處理,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 2. 在選擇書記官時,應該優先考慮有豐富經驗且成績優良,同時具備民事紀錄的人士。 這條法規主要是關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民事執行處的事務。根據條文,這些事務通常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來處理。另外,這條法規也提到在選擇書記官時應優先考慮那些有豐富經驗且成績優良的人,同時具備民事紀錄的人士可以擔任書記官的職務。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司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執行事務職務分掌辦法》,這些執行事務包括執行裁判、扣押財產、查封財產等相關工作,需要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共同負責。而在遴選書記官時,司法院也會考慮其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和執行裁判相關業務的知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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