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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事執行處之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
  2. 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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