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8 條
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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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8條,當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兩人以上時,可以選擇置庭長一人,負責監督該處的事務。如果沒有置庭長的話,院長可以指定適當的人員來監督該處的事務。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事務能夠有一個明確的監督者,以保證處理民事執行案件或司法事務的順利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庭長負責監督該處的工作,並確保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執行工作的順暢與準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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