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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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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8條,當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兩人以上時,可以選擇置庭長一人,負責監督該處的事務。如果沒有置庭長的話,院長可以指定適當的人員來監督該處的事務。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事務能夠有一個明確的監督者,以保證處理民事執行案件或司法事務的順利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庭長負責監督該處的工作,並確保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執行工作的順暢與準確。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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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規定:「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