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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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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人至數人辦理執行事務,並由該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9條,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配置一至三人的書記官來辦理執行事務。 範例:例如,在一個執行程序中,有一個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負責處理債務追討案件,根據這項規定,該法官可以配置一至三名書記官來協助他辦理執行事務,例如審查相關文件、準備法庭文件、通知當事人等。這有助於提高執行效率並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督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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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規定:「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人至數人辦理執行事務,並由該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