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人至數人辦理執行事務,並由該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9條,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配置一至三人的書記官來辦理執行事務。 範例:例如,在一個執行程序中,有一個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負責處理債務追討案件,根據這項規定,該法官可以配置一至三名書記官來協助他辦理執行事務,例如審查相關文件、準備法庭文件、通知當事人等。這有助於提高執行效率並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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