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0條的規定,書記官在接收執行案卷時,應該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盡快送交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進行核辦。這樣可以確保案件可以及時進行審理並加快執行程序。 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案例解說》。根據該解說,書記官在接收執行案卷時,應該仔細核對分案清單,確保卷宗的完整性,同時要迅速將卷宗送交給相關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進行核辦,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