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