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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
  2. 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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