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2 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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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2條,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但應經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庭長核定,或者由指定適當的人員審閱。如果該院沒有庭長,則由院長指定適當的人員執行。此外,即使執行事件報結了,如果還有未了解決的事務,卷宗就不能歸檔。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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