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屬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3條,民事執行處所配置的執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配屬的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的指揮和監督。這表示執達員在執行執行職務時需要遵從指揮和監督的要求,以確保執行程序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