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4 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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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4條規定,當事人繳交的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須由書記官根據財務收支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該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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