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4條規定,當事人繳交的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須由書記官根據財務收支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該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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