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1 條: 1. 司法事務官在有二人或以上的情況下,應設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2. 司法事務官的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向院長報請決定。 這條規程確立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司法事務官及其運作方式。根據這條規程,當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有兩人或以上的司法事務官,將指定一位主任司法事務官來負責協調及管理事務。主任司法事務官負責報請院長決定事務的分配。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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