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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2. 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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