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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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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2. 2.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1 條: 1. 司法事務官在有二人或以上的情況下,應設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2. 司法事務官的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向院長報請決定。 這條規程確立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司法事務官及其運作方式。根據這條規程,當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有兩人或以上的司法事務官,將指定一位主任司法事務官來負責協調及管理事務。主任司法事務官負責報請院長決定事務的分配。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10115)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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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1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