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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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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 條規定了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的相關規定。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公設辯護人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案件中扮演著提供被告辯護的角色。他們是由法院指定或委任的辯護人,負責保障被告的法律權益,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 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沒有聘請自己的辯護人,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指定公設辯護人來為其提供辯護。公設辯護人會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進行辯護陳述、呈交證據等等,保護被告的訴訟權益。這樣可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並避免因被告無法聘請辯護人而導致訴訟權被侵害。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條例法規
  •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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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