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0 條
法院得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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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0條,法院有權指定人員負責辯護案卷的編訂和保管事項。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委派特定的人員負責對辯護案卷進行編輯和保管的工作。具體指派哪些人員則視實際情況而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辯護案卷的編輯工作得到適當的管理和保管,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範例:地方法院根據上述規定,指派了一名法院職員負責辯護案卷的編訂和保管工作。該職員負責將辯護案卷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編輯,並確保案卷的安全保存。這樣可以確保辯護案卷的資料完整性和保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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