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4-1 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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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4-1 條,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的案件需要遵守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的規定。具體來說,這些案件在編號、計數、分案和報結方面都需要按照相關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處理。 作為一個範例,可以參考台灣地方法院公告的《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5_03_detail_1.aspx?RECNO=3238)和《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5_03_detail_1.aspx?RECNO=4775)。按照這些實施要點的規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的案件在編號、計數、分案和報結等方面有特定的程序要求,以確保案件的處理過程規範和有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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