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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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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該管事務庭長轉陳院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4條,調查保護室的事務分配需要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向院長報請決定。具體而言,這表示調查保護室的業務事項,需要主任調查保護官向院長提出報告並經由院長的決定才能進一步分配。這個規定確保在涉及調查保護室的事務上有著明確的權責分工和上級的指導機制。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最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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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規定:「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該管事務庭長轉陳院長決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