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該管事務庭長轉陳院長決定之。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4條,調查保護室的事務分配需要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向院長報請決定。具體而言,這表示調查保護室的業務事項,需要主任調查保護官向院長提出報告並經由院長的決定才能進一步分配。這個規定確保在涉及調查保護室的事務上有著明確的權責分工和上級的指導機制。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最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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