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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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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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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回答有關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5 條的問題。因為提供的上下文只涉及到家事事件法和一般民事訴訟事件的規定,並未提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對於該規程的解釋,我們目前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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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5 條規定:「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