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5 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回答有關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5 條的問題。因為提供的上下文只涉及到家事事件法和一般民事訴訟事件的規定,並未提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對於該規程的解釋,我們目前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