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4 條
- 1.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2.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3.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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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3-4條的規定,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的監督,執行以下職務: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的資料;對責付、收容少年的調查和輔導事項提出意見;出庭陳述意見;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也應服從法官的監督,執行以下職務: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的保護處分;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此外,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可以相互兼理。 根據上述條文的解釋,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的職責主要是與處理少年事件和保護少年的事務有關。他們需要服從法官的監督,並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各項任務。少年調查官負責調查和蒐集與少年事件相關的資料,並對負責指派、收容少年的調查和輔導提供意見。少年保護官則負責執行相關的保護措施。他們也可以相互兼理,即同一人可以同時擔任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的職務。 作為與地方法院相關的規程,這條法規主要是規定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的職責,並要求他們服從法官的監督。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少年的權益得到保護,並在處理少年事件時提供專業的意見和指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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