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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3.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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