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3 條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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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3 條的规定,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服从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的指挥和监督。这意味着这些助理人员必须按照上述官员的指示来进行工作,并且必须服从他们的指导和监督。这个條文旨在确保助理人员按照指示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相关法条并没有提供具体案例或範例作为参考,所以无法提供与之相关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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