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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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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3 條的规定,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服从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的指挥和监督。这意味着这些助理人员必须按照上述官员的指示来进行工作,并且必须服从他们的指导和监督。这个條文旨在确保助理人员按照指示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相关法条并没有提供具体案例或範例作为参考,所以无法提供与之相关的案例。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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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3 條規定:「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