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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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