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2 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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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2 條,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服從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指揮監督。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2 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2 條規定了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服從指揮監督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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