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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1 條

  1. 1.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
  2. 2.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3. 3.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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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3-1條,以下是對該條目的釋義: 1.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 這項法規指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以及家事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受到主任調查保護官和組長的指揮監督。這是為了確保這些職務的執行能夠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 舉例來說,當少年調查官處理一個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時,主任調查保護官或組長可能會提供必要的指導和監督,以保證調查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2.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根據這項法規,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和家事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受到庭長和法官的指揮監督。這是為了確保這些職務的執行在法律框架下進行,並且符合法院的規定。 舉例來說,當少年保護官進行一項保護少年的工作時,庭長或法官可能會提供必要的指導和監督,以確保保護措施得到適當執行。 3. 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這項法規指出,少年調查官和家事調查官應該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他們的職務。這是為了確保司法事務的順利進行,並且能夠正確地處理與少年和家事相關的案件。 舉例來說,當司法事務官處理一個關於少年的案件時,少年調查官可能會提供專業的意見和資訊,以幫助司法事務官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同時,家事調查官也可能協助處理和收集與家庭相關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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