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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
  2.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3. 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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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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