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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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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該管事務庭長督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3條,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這表示院長對這些職位的人員有行政監督的權力和責任,他們需要確保這些職位的人員履行他們的職責和執行他們的行政任務。這些職位包括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根據相關資料,這些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院長的指示,以確保正確執行職責並維護行政監督的正常運作。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心理測驗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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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