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 條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該管事務庭長督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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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3條,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這表示院長對這些職位的人員有行政監督的權力和責任,他們需要確保這些職位的人員履行他們的職責和執行他們的行政任務。這些職位包括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根據相關資料,這些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院長的指示,以確保正確執行職責並維護行政監督的正常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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